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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众生的权利

imtoken.im官网 2023-06-23 06:16:16

文字|嚯嚯

编辑|文刀

当数字货币的财富幻想破灭后,一群币圈投资人成为维权人士,走上了“乞讨说法”的道路。近年来,维权方式也从上门打旗、守人等民权维权方式,转变为报警、起诉等法律手段。

然而,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并不容易。

你手中的白皮书、聊天截图、项目或交易所公告是证据吗?报警后警方会接受吗?公安机关立案了,维权有效吗?如果你向法院提起诉讼,你可以要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吗?与海外注册实体的交易所如何确定其管辖范围?

这些问题,比如币圈维权者在寻求法律解决纠纷时需要解决的“怪事”,非常令人痛心。

币圈淘金者变身维权者

原本来币圈挖金的人成了维权者。李爽见过很多这样的案例。他曾在一个名为“币圈反游荡联盟”的自组织组织中负责日常社区运营。该联盟将帮助维护者免费组建社区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文章。

在他管理的社区里,每天都有各种币圈“滑铁卢”上演。有的人为一个项目“满仓种马”,或者在某笔交易中打开足够的杠杆,瞬间暴富;但总有人遇到“指手画脚”,投入的钱或复利就亏了。 , “从此走上维权之路。”

在币圈,投资者对财富的想象从不缺乏张力。 2008年金融危机后,比特币就像是财富的顺风车;或者是2017年,以太坊的整个仓库快速建成,积累财富。大多数人无法复制这种体验。

2017年之后,币圈山寨币泛滥,交易平台拥挤。购买空中项目或遇到经营不善的平台的投资者大多以亏损告终。他们中的一些人成为了积极分子。

投资人陈晓(化名)一进入币圈就碰壁了。去年6月中旬,他以自有资金32万元投资FCoin,并借入逾50万元购买FCoin的平台币FT。亏损40万元后,他选择“割肉”止损。

没多久,他不愿意用剩下的43万元买一个叫ARP的币,试图翻身。结果在购买的第三天,ARP暴跌了90%,43万元转眼不到13万。

7月20日晚,ARP在几分钟内下降了90%

“一晚将近 300,000。”就像电影《一个词的诞生》中的台词火币网上是如何提到现金,“你可能因此而富贵高贵,也可能被消灭”。当晚,陈晓彻夜未眠。

他曾经加入了一个针对FCoin的维权组织,几波人跑到他们打听的“FCoin北京办公室”向平台创始人张健寻求解释。在此期间,他曾“割腕”向FCoin索要赔偿,但最终失败。

陈晓后来想通了,带着剩下的13万元回了老家,决定安心工作。维权这件事他几乎不想提,他所属的维权群体也逐渐消亡。

李爽对“维权集团”的变迁路径非常熟悉。一开始,维权组的大多数人都与敌人同仇敌忾。维权从线上走向线下,上门拉横幅、蹲守等花样经常出现在币圈信息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看不到维权希望的投资人会逐渐“离队”。

“拉横幅、蹲坑,甚至报警,到头来似乎都没用。很多人认为维权成本太高,不仅收不回钱,反而可能甚至给自己添麻烦,这得不偿失。”他接触的大部分维权事件,比如数据云链、PlusToken,都以无功而返的结局告终。

即使警方报案,警方立案,也不代表当事人的诉求会有结果。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萨认为,警方立案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并不代表警方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关键在于证据。”

币圈用得最多的币 凭证是截图,再进一步,就是与项目方或交易所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电报群信息等。在小萨看来,这些东西只是材料。 “严格来说,不能称之为证据,只能作为证据材料。”她建议维权者可以收集一些实时的录音录像,对于静态的聊天记录,可以去公证处调查。公证。

选择保全证据并走法律程序的投资者仍将面临各种挑战。

比特币有什么特点?法院有不同意见。

火币用户刘明(化名)深知维权之难。他在平台使用杠杆交易时曾两次失仓,从此走上了维权之路。他认为自己的爆仓损失都是火币平台造成的,而不是他自己的不当操作。

一次是在 2018 年 3 月 8 日。前一天晚上,比特币从 10,900 美元跌至 9,400 美元以下。次日凌晨,刘明在火币保证金交易区做空。 3月8日,比特币持续下跌,他做空的交易收到了火币的平仓通知,“我做的方向对,无故平仓。”

他说他后来查了账户,发现他的账户被火币系统自动买了,导致平仓,“我卖不掉剩下的1个1.108个比特币,还有两个几天后,我无法进行正常交易。”

另外一次发生在3月22日凌晨,刘明又一次卖空被平仓。

根据36氪当时的报道,2018年3月23日,不少投资者回应称,火币在杠杆投资时,由于杠杆异常,包括空头头寸被平仓。问题主要发生在3月22日火币网冻结。当日下午5点至6点30分,火币网杠杆系统异常。由于冻结,一些杠杆投资者过度借贷。判断为缺货。

刘明对两次平仓感到不可思议。到火币网协商赔偿未果后,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于2018年4月3日被法院受理。

公开的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全山法院驳回了刘明的诉讼。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问题》认定,“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为非法债务,投资原告应承担投资风险自己,而原告提起的事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受理。”

一审判决日期是2019年3月7日,也就是说,刘明为这起民事诉讼折腾了将近一年。 “没想到诉讼最终被驳回,因为‘比特币产生的债务是非法的’。”

他一直记得,币圈很多交易所在普及比特币的时候,都把它叫做“虚拟商品”,“可以投资”。刘明提到的比特币的质性,其实起源于201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比特币风险防范通知

在本通知中,比特币被描述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对此,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萨认为,“这种虚拟商品实际上是虚拟财产的一个子概念,其财产利益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但比特币和另一种数字资产以太坊是否构成“资金”,仍有讨论的余地。小飒解释说,虽然它们具有“商品财产”和“基金”的关联性质,但两者与其他原生代币一样,不属于财产,而只是“数据”,具有不同于基金的特性。

作为虚拟商品,在民事纠纷中如何界定其属性和价值?显然,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和法院各有各的意见。

2018年8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对一起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分叉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原告为冯,被告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公司)。

2017年1月12日至11月27日,冯在OKCoin存入38.748 BTC。期间,比特币网络分叉出比特币现金,OKCoin在《关于比特币和BCC(BitcoinCash)处理方案的公告》中承诺,2017年8月1日20点20分之前,如果用户账户持有比特币,将根据用户拥有的比特币数量提供等量的比特币现金。同年12月,冯在提取比特币现金时,发现网页上的“接收”按钮消失了。

冯将当时 OKCoin 所属公司 Lekuda 告上法庭。 2018年5月10日,海淀法院受理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冯要求乐库达公司履行合同,将38.748比特币现金存入其个人比特币现金账户;乐库达公司赔偿冯某38.748 1个BCH价格损失169,969.22元。

经过3个月的审理,海淀法院支持了冯某的部分主张,认为冯某要求乐酷达支付比特币现金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支持;但损害赔偿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在本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要求交付比特币现金的依据是什么”被法院认定为“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海淀法院在对此问题的阐述中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物权法中的“物”,因此基于物权的法律原则,原告不能遵循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如水果)。被告必须交付比特币“分叉”产生的比特币现金。但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交易在现实中是存在的,持有者仍希望获得收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作为交换媒介的信心。因此,比特币是合同法下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利益”。

海淀法院还引用了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相信乐库达将比特币分叉形成的比特币现金分配给用户,并不违反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

海淀法院不支持冯某主张乐酷达赔偿比特币现金差价的主张,理由是“国际市场上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价格波动较大,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区间内的价格波动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刘明、冯二案同样援引五部委不同法院对比特币属性的界定,在认定因比特币引起的债务或利息纠纷时,结果不尽相同。对于币圈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来说,这意味着司法维权也充满了不确定性。

出海成常态,维权难找对象

不能确定的不仅是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司法定性,还有维权的对象。

在李爽见过的投资者报警的案例中,搞清楚“谁骗了你”是维权人士的难题。 ICO,仅仅依靠一份白皮书,解释不了太多,因为人可能是‘被平台擦肩而过’,也可能是故意作假,这种情况下,往往很难找到背后的运营主体。”

他告诉蜂巢财经,很多投资人在找不到项目主体的情况下花钱买课。 “以后小心点,这是大多数人的心理活动。”

而对交易平台等特定对象提起民事诉讼的投资者,也同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币、代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虚拟货币”。

央行等7部门取消各类代币发行融资

在中国监管部门将ICO定为非法后,项目方、交易所“出海”已成趋势。在海外设立基金会或注册经营实体,几乎成为“国内币圈企业”的标配。

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肖萨表示,为了规避风险,实际经营中的实体往往会在海外设立VIE架构,甚至以海外实体的名义运作。本案投资者维权之路艰难,主要是涉及国际法律援助,周期长,相对成本较大。”

亲自上庭打官司的刘明,在法庭上与火币抗争。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时间都在证明“火币就是火币”。

他说,在证据保全过程中,他一直在追踪火币的网站,试图证明“HuobiGlobalLimited”是“北京火币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火币网络公司”)和中国企业,他认为被告“火币网络公司”一直是火币交易网站的主体和实际运营者。

泉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火币网络辩称,被告使用的网站是网站,域名为huobi.com,该网站是区块链综合信息交换平台,仅提供新闻资讯服务,不提供任何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和交易平台。原告在标有域名huobi.pro的网页(即网站)上注册登录,原告登录并注册操作虚拟货币交易的网站并非被告网站。

最后,判决书中给出的“驳回诉讼”理由并未涉及被告的适用主体问题,只是提到“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为非法债务”。

刘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7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也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维持一审判决。他的合法权利之路因此变得艰难。

“9.4”监管后,“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标注在中国有红线。这是否意味着相关方只需将经营实体一劳永逸地转移到海外?

“关于管辖权问题,各国基本采取‘长臂管辖’,即只要案件涉及我国领土、人员、利益、国际责任,我们都有管辖权。”小萨说。

按照小萨的解释,即使相关方的主体是海外,如果消费者用户是中国公民,而受损用户也是中国公民火币网上是如何提到现金,那么这些“出海”主体必然会受到监管。中国法律。

近期,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金融监管部门相继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整改。 11月21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风险提示,并通报各区整改办、前海管理局、深圳市中心分局中国银行、市公安局。局经侦局、市交通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改工作。

防范“虚拟货币”违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还发布了《关于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其中明确指出:“如果境外交易场所‘以金融资产交易为主’的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在北京,这是违规行为。”

多地的监管行动,再次给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维权的用户带来了希望。

刘明去了公安、法院、金融监管部门甚至检察院,都表示不打算放弃。我的损失,平台有什么问题吗,国内投资者也可以交易的所谓海外平台在哪里监管?”